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7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79號

聲請人
大宇製革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大宇製革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其資產總額結計為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應繳納新臺幣聲請費5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