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 告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538 元,【計算式:20,963.96美元×臺灣銀行97年11月6日美元現金賣 出匯率32.987元=691,5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