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8號
- 原告
-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538 元,【計算式:20,963.96美元×臺灣銀行97年11月6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2.987元=691,5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