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顗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 元外,尚應補繳7,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