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