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3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
3,659 元(420,000 元+54,000元+449,65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告與被告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
3,659 元(420,000 元+54,000元+449,65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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