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3號

返還車輛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

3,659 元(420,000 元+54,000元+449,65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