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業鑫

  • 當事人
    甲○○與被告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659 元(420,000 元+54,000元+449,6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淑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