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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陳業鑫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宏福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宏福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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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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