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宏福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16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