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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0 元(即系爭地下油槽1 座及油槽內4 只

不鏽鋼油桶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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