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0 元(即系爭地下油槽1 座及油槽內4 只
不鏽鋼油桶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