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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業鑫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即系爭地下油槽1 座及油槽內4 只不鏽鋼油桶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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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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