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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告
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乙○○

前列四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製造侵害原告發明專

利權之商品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訴

之聲明第三項之禁止請求及訴之聲明第四項登報道歉部分,均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均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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