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05號
- 原告
- 張吉清即錦昇企業社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恒良即鼎鎰工程
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47,726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8,25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