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張吉清即錦昇企業社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恒良即鼎鎰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726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8,25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