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甲○○
- 關係人
- 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7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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