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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0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告
亮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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