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6號
- 原告
-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
原告與被告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3,6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6號
之1
原告與被告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3,6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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