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7號
- 原告
- 合勝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凱琳即百威複合
式釣蝦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1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