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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告
合勝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凱琳即百威複合

式釣蝦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1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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