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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6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翊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翊承工程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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