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永豐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256 元,應繳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7,81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