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8號
- 原告
- 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楠梓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94,612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7,8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