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2,400,722元【計算式:(405,623.5 美元×30.572元=12,400,722元】,應繳裁判費121,20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20,208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