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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朱玲瑤陳宛榆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訴人
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漢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就上訴人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27

萬7,443 元,應繳上訴費用為2 萬0,508 元;就上訴人漢勝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應繳上訴費用2,1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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