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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4號

給付代工費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訴人
惠智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訴人與台芳食品廠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4號給付代工費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0,50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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