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2號
- 原告
- 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當事人與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甲○○為被告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因甲○○為本件原告,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即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然該公司監察人李國輝,亦為原告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派,自有利益衝突,是亦不得於本件訴訟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此,即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