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4號
- 上訴人
- 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亞特必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7,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