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4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晶元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晶元鋼鐵有限公司住址「設台北縣汐止市○○街120 巷30之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縣汐止市○○街120 巷1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