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1號
- 被上訴人
- 嵩爵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
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