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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1號
被上訴人
嵩爵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

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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