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丁○○、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丁○○、乙○○、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在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內之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後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8 筆計3,000,000 元之款項。詎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自97年6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金尚有1,633,604 元未清償。被告丁○○、乙○○、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丁○○、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乙○○則不爭執原告之前揭主張,並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乙○○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債務之金額;被告丁○○、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丁○○、戊○○、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7,236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 │(年息% │ │ │ │ │) │ │ ├─────┼──────┼────┼─────────┤ │ 246,209 │自97年7 月8 │ 5.981 │自97年8 月9 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142,089 │自97年7 月29│ │自97年8 月30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同上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284,178 │自97年7 月29│ 同上 │自97年8 月30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142,055 │自97年7 月15│ 同上 │自97年8 月16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284,178 │自97年7 月29│ 同上 │自97年8 月30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146,631 │自97年6 月29│ 同上 │自97年7 月30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142,055 │自97年7 月15│ 同上 │自97年8 月16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 │ ├─────┼──────┼────┼─────────┤ │ 246,209 │自97年7 月8 │ 同上 │自97年8 月9 日起至│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