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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8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禮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緯緻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號
被告
乙○○

           遷移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緯緻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緯緻公司)於民國96年3 月26日邀同被告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以此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緯緻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及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887元及登報費用300 元,總計42,18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7年度訴第1782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新台幣) │ │ │ │ │ │├──┼──────┼─────┼──────┼────────┼──────────────┼───┤│001 │2,067,193元 │97.03.26 │年息7.175% │97.04.2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2,062,554元 │97.03.26 │年息6.675% │97.04.2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緯緻公司 │丙○○ │250萬元 │96.03.26~│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3.26 ││ │ │乙○○ │ │101.03.26 │加碼年息3.075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計算(當時基│10% ,逾期清償在│ ││ │ │ │ │ │準利率為年息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4.1%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002 │緯緻公司 │丙○○ │250萬元 │96.03.26~│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3.26 ││ │ │乙○○ │ │101.03.26 │加碼年息2.575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當時基準利│10% ,逾期清償在│ ││ │ │ │ │ │率為年息4.10%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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