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告
乙○○
原告
之7
被告
弘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97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始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被告係於89年9 月6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於92年2 月11日遭高雄市政府以建二字公第092110257 號函廢止,有97年10月7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695610 號函(卷72頁)足憑,而應進行清算,其清算人為該公司董事甲○○,亦經甲○○出具證明在卷(7 頁)。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甲○○,併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未曾對被告公司為任何投資行為,亦未參與其發起人會議,詎被告公司於民國89年9 月6 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逕登記原告為其公司之董事,原告自有訴請確認兩造間無董事之委任關係之必要,爰聲明如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即得提起確認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指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地位,發生危險不安,而此危險不安,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815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未曾投資被告公司及參與發起之事實,有被告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丙○○及董事甲○○(卷73頁公司設立登記表)各出具之證明書(卷5 、6 頁)可憑,而被告之清算人甲○○,既已於相當時期親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並參酌原告在89年至92年間亦無關於被告公司之申報所得,有本院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38-5 5頁)可稽,已可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五、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董事之身分,於其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攸關重大,其在私法上之地位顯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從而,原告主張其非被告公司之董事,訴請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是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000 元應全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