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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洪榮家

  • 原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36,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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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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