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36,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