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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為新台幣(下同)469,7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67.1平方公尺=469700元)、上訴人甲○○為938,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134 平方公尺=9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乙○○為7,605 元、上訴人甲○○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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