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為新台幣(下同)469,7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67.1平方公尺=469700元)、上訴人甲○○ 為938,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134 平方公尺=93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乙○○為7,605 元、上訴人甲○○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