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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洪榮家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胡美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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