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胡美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