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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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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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