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告
天緣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甲○○○地址「高雄縣鳳山市○○○街52巷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縣鳳山市○○○街52巷9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