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嶸鋒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旺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震旺機械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正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3,4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更正前開聲明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613,4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此部分聲明變更僅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予允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3 月起,共同向原告購買機械零件商品,截至同年8 月止,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653,494 元,被告正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震旺機械有限公司並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交付原告,以支付本件貨款,惟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又被告曾於同年8 月9 日聯合發函予原告,稱其因經營不善週轉不靈,無法給付貨款,請原告於收函後3 日內填具債權申報表,可證被告確實積欠原告貨款,嗣被告於原告起訴後僅給付貨款40,000元,尚欠613,494 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一)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613,4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知函、債權申報表、客戶對帳單、統一發票、支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自堪信為真正。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及第233條第1項復有明文。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陸艷娣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備註 │ │ │ │ │ │ │(新臺幣)│ │ │ ├──┼──────┼─────┼────┼────┼─────┼──────┼───┤ │ 1 │正旺機械工程│CN0000000 │97.08.06│97.08.06│466,229元 │彰化商業銀行│ 退票 │ │ │有限公司 │ │ │ │ │岡山分行 │ │ ├──┼──────┼─────┼────┼────┼─────┼──────┼───┤ │ 2 │同上 │CN0000000 │97.08.06│97.08.06│177,336元 │同上 │ 退票 │ ├──┼──────┼─────┼────┼────┼─────┼──────┼───┤ │ 3 │震旺機械有限│CN0000000 │97.09.06│97.09. │ 9,929元 │同上 │ 退票 │ │ │公司 │ │ │ │ │ │ │ ├──┴──────┴─────┴────┴────┴─────┴──────┴───┤ │合計:653,49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