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2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