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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0號

原告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安德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力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七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原告
峰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博東克企業有限公司」及「博東克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及「博東客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博東克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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