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1 號返
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06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