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1 號返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6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