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號
- 反訴原告
- 清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見志律師
- 反訴被告
- 潁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潁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