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被 告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十八、十九之支票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間定有靠行契約,並約定原告將其客戶簽發之支票填載被告為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原告將支票交由被告收執,被告則簽發同額之支票交付予原告。如被告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兌現,倘原告客戶開立之支票發票日已屆期,則被告應給付被告開立之支票票面金額現金予原告;倘原告客戶開立之支票發票日尚未屆至,則被告應將原收受之同額支票返還原告。詎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被告後,被告簽發之同額支票經提示未獲兌現,原告為確保取回系爭支票,已就系爭支票聲請假處分。爰依兩造間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開立之支票16紙為據(本院卷第65至80),證人即原告受僱人許武智亦到庭證稱:因兩造間訂有靠行契約,原告靠行於被告,對外必須開立被告之發票,故兩造約定原告將其客戶簽發之支票填載被告為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原告將支票交由被告收執,被告則簽發同額之支票交付予原告,如被告簽發之支票提示後未獲兌現,而原告客戶開立之支票發票日已屆期,則被告應給付同額現金予原告;倘原告客戶開立之支票發票日尚未屆期,則被告應將原收受之同額支票返還原告等語(本院卷第52頁、第52頁背面)。對照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編號18、19之支票,確與被告開立交予原告收執之支票票面金額相符,且原告提示遭退票時,編號18、19之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核與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支票之要件相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至附表所示編號1 、2 、3 、6 、7 、11、17之支票,雖與被告公司開立與原告收執之支票票面金額相符,然於原告提示被告開立之支票遭退票時,上開支票業已屆期,顯與原告所述兩造約定內容不符;另編號4 、5 、8 、9 、10至16之支票票面金額與原告提出被告公司開立予原告收執之支票金額不符,原告雖又主張就該部分金額不符之支票係將多筆金額合併後簽發,然並無證據證明之,且顯與證人邱武智所述「原告交付客戶開立之支票與被告,被告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原告」之證詞不符,自無可採。原告此部分請求自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據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編號18、19之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 │發 票 人│發 票 銀 行│發 票 日│金 額│備 註 │ ├──┼─────┼─────┼───────┼────┼────┼────────┤ │ 1 │CL0000000 │安峻工程有│彰化商業銀行建│96年3 月│15,750 │本院卷P75 ,發票│ │ │ │限公司 │興分行 │15日 │ │日已屆。 │ ├──┼─────┼─────┼───────┼────┼────┼────────┤ │ 2 │NC0000000 │大昶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96年3 月│44,625 │本院卷P80,發票 │ │ │ │司 │同分行 │20日 │ │日已屆。 │ ├──┼─────┼─────┼───────┼────┼────┼────────┤ │ 3 │SC0000000 │林國聯 │華南商業銀行新│96年3 月│115,500 │本院卷P79 ,發票│ │ │ │ │市分行 │20日 │ │日已屆。 │ ├──┼─────┼─────┼───────┼────┼────┼────────┤ │ 4 │AC0000000 │安暉營造有│陽信銀行立文分│96年3 月│43,500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行 │25日 │ │ │ ├──┼─────┼─────┼───────┼────┼────┼────────┤ │ 5 │WA0000000 │宗華實業有│第一銀行基隆分│96年3 月│50,925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行 │25日 │ │ │ ├──┼─────┼─────┼───────┼────┼────┼────────┤ │ 6 │OR0000000 │天佑工程行│合作金庫銀行東│96年3 月│65,100 │本院卷P78 ,發票│ │ │ │ │高雄分行 │25日 │ │日已屆。 │ ├──┼─────┼─────┼───────┼────┼────┼────────┤ │ 7 │CM0000000 │培敦工程有│彰化商業銀行內│96年3 月│22,050 │本院卷P73 ,發票│ │ │ │限公司 │湖分行 │28日 │ │日已屆。 │ ├──┼─────┼─────┼───────┼────┼────┼────────┤ │ 8 │SC0000000 │大昶營造有│華南商業銀行大│96年3 月│47,250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同分行 │30日 │ │ │ ├──┼─────┼─────┼───────┼────┼────┼────────┤ │ 9 │SC0000000 │大昶營造有│華南商業銀行大│96年3 月│3,150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同分行 │31日 │ │ │ ├──┼─────┼─────┼───────┼────┼────┼────────┤ │ 10 │AP0000000 │壹山營造工│台灣銀行三多分│96年3 月│61,950 │本院卷P71 ,發票│ │ │ │程股份有限│行 │31日 │ │日已屆。 │ ├──┼─────┼─────┼───────┼────┼────┼────────┤ │ 11 │QM0000000 │擎順工程有│永豐銀行西盛分│96年3 月│168,100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行 │31日 │ │ │ ├──┼─────┼─────┼───────┼────┼────┼────────┤ │ 12 │WA0000000 │世昀營造工│第一銀行劍潭分│96年3 月│44,100 │金額不符。 │ │ │ │程股份有限│行 │31日 │ │ │ │ │ │公司 │ │ │ │ │ ├──┼─────┼─────┼───────┼────┼────┼────────┤ │ 13 │WA0000000 │世昀營造工│第一銀行劍潭分│96年3 月│8,400 │金額不符。 │ │ │ │程股份有限│行 │31日 │ │ │ │ │ │公司 │ │ │ │ │ ├──┼─────┼─────┼───────┼────┼────┼────────┤ │ 14 │WA0000000 │世昀營造工│第一銀行劍潭分│96年3 月│8,550 │金額不符。 │ │ │ │程股份有限│行 │31日 │ │ │ │ │ │公司 │ │ │ │ │ ├──┼─────┼─────┼───────┼────┼────┼────────┤ │ 15 │AI0000000 │寬溢工程有│大眾商業銀行民│96年3 月│35,000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生分行 │31日 │ │ │ ├──┼─────┼─────┼───────┼────┼────┼────────┤ │ 16 │QC0000000 │楷漢工程有│華南商業銀行民│96年3 月│7,875 │ 金額不符。 │ │ │ │限公司 │生分行 │31日 │ │ │ ├──┼─────┼─────┼───────┼────┼────┼────────┤ │ 17 │AO621409 │宗勇工程有│永豐銀行北台中│96年4 月│12,600 │本院卷P65 ,發票│ │ │ │限公司 │分行 │15日 │ │日已屆。 │ ├──┼─────┼─────┼───────┼────┼────┼────────┤ │ 18 │AA0000000 │元泉營造有│新竹國際商業銀│96年4 月│31,500 │本院卷P69 。 │ │ │ │限公司 │行蘆洲簡易型分│30日 │ │ │ │ │ │ │行 │ │ │ │ ├──┼─────┼─────┼───────┼────┼────┼────────┤ │ 19 │RC0000000 │同豐營造工│華南商業銀行內│96年4 月│12,600 │本院卷P67。 │ │ │ │程股份有限│湖分行 │30日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