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同法第77條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