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9, 58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