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反訴原 告 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