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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

反訴原告
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

7,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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