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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林敏澤律師 被   告 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家 和) 之2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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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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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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