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林敏澤律師 被 告 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家 和) 之2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