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3號
- 上訴人
- 台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鼻子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6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