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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8號

交付塔位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告
甲○○
被告
春雨夏之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乙○○
被告
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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