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丙○○ 6之1號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呂育儒即立元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