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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丙○○乙○○呂育儒即立元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丙○○ 6之1號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呂育儒即立元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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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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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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