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鴻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5,348 元,應繳裁判費為
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