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參加人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5,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