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參 加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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