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
參加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65,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