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盈欣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柔
- 被上訴人
- 朱文續(原名朱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31,009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