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豪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臨 時
管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兼 臨 時
管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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