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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豪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臨 時

管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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