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豪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臨 時 管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