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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吳文婷

  • 當事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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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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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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