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