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融公司)於民國96年4 月4 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額度內之消費借貸,嗣先後陸續借款10筆,合計2,500 萬元,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償還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公司僅繳付至附表二所示之最後繳息日,並於97年8 月8 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經催討而無效,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此外,復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歷史利率查詢及匯出入查詢明細等件附卷為證,堪認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甲○○、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昱融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0萬9,736 元及公示送達費用400 元合計21萬1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207萬9,086元  │              │      │自97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              │自97年7月26日 │5.02%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起至清償日止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  │138 萬6,057 元│              │      │20% 計付之違約金。              │
 ├──┼───────┼───────┼───┼────────────────┤
 │ 3  │  420萬元     │自97年6月30日 │      │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起至清償日止  │4.41%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
 │ 4  │  280萬元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之20% 計付之違約金。          │
 ├──┼───────┼───────┼───┼────────────────┤
 │ 5  │  180萬元     │自97年7月5日起│      │自97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至清償日止    │4.47%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
 │ 6  │  120萬元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    │              │              │      │20% 計付之違約金。              │
 ├──┼───────┼───────┼───┼────────────────┤
 │ 7  │  180萬元     │自97年7月12日 │      │自97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    │              │起至清償日止  │4.47%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8  │  120萬元     │              │      │率之20% 計付之違約金。          │
 ├──┼───────┼───────┼───┼────────────────┤
 │ 9  │  360萬元     │自97年6月29日 │      │自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起至清償日止  │4.96%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
 │ 10 │  240萬元     │              │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
 ├──┴───────┼───────┴───┴────────────────┤
 │本金合計            │2,246萬5,143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