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號9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亞洲波音企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故該顯然錯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