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丁○○
號9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亞洲波音企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故該顯然錯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